足球比赛违规判罚
越位
(1)凡进攻队员角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1.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2.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1.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2.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1.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2.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犯规与不当行为
(1)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2.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3.跳向对方队员。
4.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5.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6.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7.拉扯对方队员。
8.推对方队员。
9.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禁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禁区内任何地点执行。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b.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2)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c.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任意球规则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3.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e.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f.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任意球规则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g.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h.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i.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
j.有不正当行为。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任意球队则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3)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1.犯有暴力行为。
2.严重犯规。
3.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4.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
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任意球规则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